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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西藏自治区质量协会,简称西藏质协。英文译名 Quility Association of Tibet,缩写TQA。
第二条 西藏质协是由西藏自治区境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区性科技社团组织;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校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西藏质协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行业规范;组织开展全区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构建政府与企业、消费者间的沟通桥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为提高全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全区产品质量和经济发展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西藏质协的业务指导部门是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简称:区市场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简称:区民政厅)。西藏质协接受区市场监管局和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西藏质协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罗布林卡路21号德丹林小区五栋1单元101室,邮政编码:85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西藏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区性的质量宣传活动。比如在“质量月”期间开展质量诚信活动、发放质量月的宣传资料、群发质量提升口号的短信群发。
(二)组织开展西藏区域内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协会)的评审工作。
(三)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动并指导全区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企业质量信得过班组评选活动。
(四)加强与区内外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工作;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区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
(五)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与质监工作有关的办证咨询服务。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
(七)组织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十)组织开展西藏自治区藏香产业的检测、藏香产业的市场调研、产品市场监督、藏香产业的技术研发等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西藏自治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培训、考核、发证、技术研讨等工作。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李迎春、秘书长旺梅。第二届理事会会长旺梅、秘书长罗布。第三届理事会会长罗布兼秘书长。
     西藏自治区质量协会成立11年以来,一直开展质量教育、质量提升工作。2012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知识竞赛组织奖。2013年获得西藏自治区民政厅AAAA级评估等级。2015年5月获得西藏唯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实训基地。2015年获得中国质量协会全国品牌演讲比赛总决赛优秀组织奖。2017年获得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的中国品牌先进会员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总工会颁发2018年全区藏香制作藏式烹调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2010年相继成为中国质量协会、中国检验检疫协会、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的会员和理事单位。协会相关负责人也在中国质量协会获得先进个人、全区民族团结先进模范称号和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优秀党员称号、2021年西藏自治区社会组织举办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演讲比赛获得组织奖、2022年西藏自治区民政厅颁发的抗击疫情奉献爱心先进荣誉、2022年协会参与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制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通用要求》团体标准的起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了标准起草人(罗布同志、尼玛曲宗同志)证书及标准起草单位的证书、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组织的第五届中国质量(成都)大会在成都举办获得了中国质量成都大会展览组参展证书,2023年获得西藏自治区民政厅AAAA级评估等级证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西藏质协会员必须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 申请加入西藏质协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西藏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热心质量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2.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在提高质量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效者。
4、热心于质量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员。
(二)团体会员必须是依法批准成立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拥护西藏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西藏质协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秘书处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西藏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有参加西藏质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国参加国际、国内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西藏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监督西藏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西藏质协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西藏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西藏质协章程,并给西藏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西藏质协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西藏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企业、院校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
(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西藏质协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七条 西藏质协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西藏质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国家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西藏质协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西藏质协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西藏质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西藏质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接受理事会和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区市场监管局及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西藏质协每年组织第三方对协会财务进行审计,以便西藏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西藏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西藏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薪酬、社会保险等管理,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西藏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条 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西藏质协终止前,须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西藏质协经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西藏自治区质量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