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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区制造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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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号)要求和《西藏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自2010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制造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要求,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把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是目前我自治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宏观质量管理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市)质监局要发挥职能和技术优势,采取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积极开展服务工作,逐步提高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塑造品牌形象,加快实施质量兴自治区战略,提升企业质量信用建设水平。
 
二、有关工作要求
 
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制造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属强制行为,由自治区、(地)市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自治区质量行业组织共同开展。
 
(一)认真补充核实企业质量档案
 
凡属于制造业企业都必须在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系统上建立质量档案,并通过系统实施质量信用分级。
 
各地市局请符合《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认真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建立质量档案的基础上,均可申请进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企业在申报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确定申报等级,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办法》规定分别向市(地)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其中,申报A级企业的申报资料由市(地)局受理后统一提交自治区局。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不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评审和公示
 
自治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成立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现场评审合格的企业,应经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其中,申报A级等级的企业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申报B级等级的企业在本市(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自治区、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三)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名牌产品认定、生产许可证年审和日常监管等环节实行信用分类管理。自治区、市信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报告的重要内容和评价基础,并协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发行债券审批、财政资金审核分配和出口产品通关等环节参考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激励惩戒机制。
 
(四)进度安排
 
2010年西藏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受理工作自今年4月25日开始,各地于5月25日前将审查合格企业资料上报自治区质监局。
 
三、工作要求
 
各自治区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用办要对全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落实专门人员,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申报受理、现场评审和审查工作。同时,要对所属各县(市、区)评定工作的开展加强指导和监督。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一0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