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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质量信用A等企业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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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兴藏和名牌战略,促进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在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系统对企业分为A、B、C、D四等的基础上,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A等和D等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A等中划分出"AAA""AA"及"A"级企业,对D等企业进行复核。
 
第三条 全区制造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属强制性,其他类型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二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公司评价。对于集团公司的评价,原则上以集团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和主要产品实物质量状况作为评价基础资料。
 
第二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七条根据《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由全国质量信用系统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分类标准如下:
 
质量信用A等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等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一定时期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2)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将提高质量信用水平纳入其管理理念和目标中,能够通过质量信用的有效管理实现质量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3)按照先进的标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稳定、信誉高,近期无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事故。
 
(4)重视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的质量状况,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必要时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担保。
 
(5)关注顾客价值,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顾客满意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质量信用B等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近期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B等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近期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2)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具有能够兑现其质量信用承诺的管理能力。
 
(3)按照标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稳定,近期内无质量事故。
 
(4)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成熟、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能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及时解决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具有一定的质量风险应急能力。
 
(5)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顾客满意度不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质量信用C等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信用风险较大,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不强、产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在近期内存在质量信用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也未因质量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但不限于),可划分为质量信用C等企业:
 
(1)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强制认证的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2)近期内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记录,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3)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质量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或无标生产按规定整改。在近期内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4)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5)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质量信用D等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信用风险很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且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但不限于),可划分为质量信用D等企业:
 
(1)企业无法定资质或法定资质失效。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或)强制认证的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2)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达到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
 
(3)产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连续受到执法监督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情况。
 
(4)近期屡次进行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5)近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事故,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注:"一定时期"表示的具体时间应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和产品寿命周期的长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注:"近期"表示的具体时间可根据产品和行业特点、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通常指一年内。
 
注:"质量事故"指由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在内的意外事件。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或危害程度不同,质量事故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第三章 质量信用评价组织
 
第八条 "质量信用评价组织"是指开展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的组织机构,包括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和质量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监局)及自治区质量协会组成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企业的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对质量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指自治区质监局主管质量信用评价的业务部门(自治区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管处),主要负责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价办法的制定推行、评价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修订以及评价人员的培训管理,负责A等以上和D等企业的评定等工作。
 
自治区质监局委托自治区质量协会组建质量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质监系统内外质量管理、信用评价、行业专家等组成,为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提供专业咨询。
 
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市)质监局)负责辖区内的质量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企业的质量档案的建立、审核、更新、维护与日常管理,负责辖区内A等和D级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规范性的审核,以及B、C等企业的信用评价审定及督促改进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为体现动态监管,西藏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一)评价准备
 
各地(市)质监局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对辖区内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企业良好行为或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实时情况按照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系统规定的格式对企业质量档案进行修改和更新,并上报企业更新情况汇总表。自治区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管处7月15日前,利用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系统对更新后的企业重新实施分级;7月31日前,整理全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年度对比表,初定本年度评价对象。
 
(二)级别初审
 
各地(市)质监局组织对新的分级情况进行初次审核,并将分级情况通报有关企业,企业有补充情况的,在8月15日前上报地(市)质监局,由地(市)质监局录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系统。8月20日前,地(市)质监局再次上报企业更新情况汇总表,提请重新分级。自治区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管处再次实施分级后,提出本年度A等企业评价和D等企业复核名单,下发各地(市)执行。
 
(三)组织企业提交评级申请。对本年度列入A等的企业,地市质监局组织填写《西藏自治区质量信用A等企业评价申请表》,并提交申报工作指南上要求的材料,按照规范装订一式2份,递交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列入D等企业告知评级结果和复核工作计划;对B、C等企业,告知评级结果及改进措施。
 
(四)级别审查和审定
 
各级信用评价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对下级部门报送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和审定。
 
(五)终审
 
自治区质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全区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结果,确定对外公布的质量信用"AAA"级企业和质量失信"D"等黑名单企业。
 
(六)对外公布
 
以召开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由自治区质监局和自治区质量协会向质量信用A等以上企业发放《全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证书》,向社会公布质量信用"AAA"级企业和质量失信"D"等黑名单企业。
 
第五章 A等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 质量信用A等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由指标与权重两部分组成。评价指标由基本指标、评议指标二方面构成。基本指标反映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内容的基本情况。评价指标是对影响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二方面指标相互补充、配合,最后形成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结果。
 
第十一条 对质量信用A等企业评价采用千分制。其中:基本指标权重为80%、评价指标权重为2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计算方便两指标均按1000分确定,最后还原。
 
AAA级: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0分以上(含850分)
 
AA级: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0分-849分;
 
A级:综合评价得分达到600分-699分;
 
第十二条 对质量信用D等企业的复核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凡列入五个条件之一的,确定为质量信用D等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应当不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提供优质售后服务,不断提升自身质量信誉,以不断提高质量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对企业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激励守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对A等企业,特别是对外公布的质量信誉"AAA"级企业,要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名牌产品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加大打击假冒行为的力度,切实保护守信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年度监督审查、"大通关"、"绿色通道"、"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中,优先办理,快速核验,加大服务力度。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对评价确定的"AAA"级企业进行公示,以鼓励企业诚信生产与经营。
 
(二)对基本守信企业,加强帮扶工作
 
根据B等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守信企业。
 
(三)惩戒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督
 
要将C等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及时指出企业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帮助和监督其尽快整改。对于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正享受有关部门扶优扶强政策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撤销或暂停。加强质量失信企业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加强对C等企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
 
(四)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信息披露与淘汰
 
将D等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对D等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年度监督审查工作中要特别严格审查,对2年内连续列入D等的企业年度监督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质量信用A等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发生第一款情况的可申请更换《西藏自治区质量信用等级证书》。
 
1. 企业名称变更;
 
2. 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
 
3. 企业认为应当报告所发生的重要事件。
 
第十六条 质量信用A等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的,将视情节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质量信用等级宣传标志、撤消质量信用等级并收回证书、予以公告(曝光)、直至依法追究企业的质量违法责任。
 
任何企业不得伪造、转让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不得擅自扩大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的,按照产品质量法违法使用质量标志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用户、消费者、新闻媒体等有权对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及企业进行社会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对企业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在本年内不得申报;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公告后,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收回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全区制造业企业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企业质量档案的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不报告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从事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造成较轻影响的,责令改正;影响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