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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浏览量: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培育西藏地方品牌,扶持特色产业发展,促进“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规范西藏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证西藏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我区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我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产品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藏名牌产品,含工业产品和特色产品。
 
第三条            西藏名牌产品认定要以市场评价、效益考核和消费者认可为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西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区质协”)负责西藏名牌战略推进与管理工作。
 
区质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以及管理西藏名牌战略推进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质协每两年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西藏名牌产品认定方案,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质量行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西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西藏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名牌产品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西藏名牌(工业)产品称号,应同时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企业拥有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的注册商标;
 
(三)已在自治区范围内批量生产,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产品销售额、实现利税等居区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五)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区内、国内乃至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能不断进行改进。
 
(八)产品在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近三年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西藏名牌(工业)产品”称号:
 
(一)近三年内经国家、自治区和地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二)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但又未获证的;
 
(四)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产品生产地不在自治区范围内的。
 
第十条            西藏名牌(特色)产品的认定范围是农、林、牧、渔各产业范围内采掘、种养植、捕捞的初级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申报西藏名牌(特色)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2015年后,必须为企业法人)。
 
(二)产品应有注册商标;
 
(三)产品应有明确标识或包装;
 
(四)初级产品有固定的地域范围,加工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
 
(五)有产品质量标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在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相关指标经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六)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周到。产品生产能力强、规模大、效益好,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产品具有三年以上销售史,没有重大质量事故。
 
(八)以地理标志命名的特色产品,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明确的地域界定证明。
 
第十一条               以下产品不在西藏名牌(特色)产品认定范围之内。
 
(一)没有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或相关质量标准,其质量优劣无法判定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能源等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三)已实行证书管理,但未获证或登记的;
 
(四)知识产权或标志使用权限存在争议的;
 
(五)产品生产地不在自治区范围内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西藏名牌产品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质量保障能力;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实现利税和净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西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年度第一季度由区质协公布开展西藏名牌产品评价要求及受理申请的起止日期。
 
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西藏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每年随评价要求一并公布)。
 
(一)申报西藏名牌(工业)产品的企业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代码证书、注册商标复印件;
 
2、近三年自治区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证明;
 
3、获得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企业体系文件;
 
4、执行标准及地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该标准水平的核实材料;
 
5、计量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
 
6、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或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
 
7、地方税务、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济效益证明的原件。
 
(二)申报西藏名牌(特色)产品的企业另需报送以下材料:
 
1、法人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商标受理证明复印件;
 
3、执行标准复印件;
 
4、近三年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如获奖证明、登记证书、包装图片、实物样品等)。
 
上述材料要受理截止日期前报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               各地(市)质量行业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组织本地区(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筛选,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区质协秘书处。
 
第十八条               区质协秘书处汇总各地市质量行业组织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上报区质协常务理事会,同时报自治区质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区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成立一支由消费者、技术专家、质量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的考核组对申报产品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组通过网络投票、问卷调查、市场调研、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产品信誉、区场知名度和占有率、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申报单位生产及销售现场进行抽样调查了解,提出评价意见,报区质协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区质协常务理事会接到评价意见后,召开区质协会理事会,讨论确定西藏名牌产品建议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限期征求社会意见。
 
区质协秘书处将意见汇总后,递交区质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确定西藏名牌产品名单,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区质协的名义,授予“西藏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西藏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西藏名牌产品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四条   西藏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由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确定(西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获得西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西藏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西藏名牌产品作为推荐中国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并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立项及项目资金筹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西藏名牌产品称号,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的企业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将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区质协将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西藏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质监、农牧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名牌产品质量的监督,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生国家和自治区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投诉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转让名牌产品称号以及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并建议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西藏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   西藏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西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西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西藏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消西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西藏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西藏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西藏名牌产品在四年有效期内,要按计划每年接受1次符合性审核,凡达不到西藏名牌产品条件的,要在三个月内整改,整改期满后审核仍达不到要求的产品,撤销该产品的西藏名牌产品称号。
 
第三十条               西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西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
 
第三十一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西藏名牌产品”称号者,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四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西藏名牌产品申报。
 
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参与西藏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同时,自觉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藏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